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于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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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502202310581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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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高新区黄河大街19号金融广场A座17楼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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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于子峰,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怎么提起刑事自诉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诉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条的规定;2、属于本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起诉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受理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二、提起刑事自诉要如何进行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文就是对于怎么提起刑事自诉的解答。此外,在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刑事辩护包括哪些以下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辩护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刑法辩护的定义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二、刑事辩护包括哪些按照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以上就是为您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 2024-05-04

    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于子峰,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那么,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在实践中,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诈骗罪起诉书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于2007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公司,股东。于2007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07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达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书证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诈骗罪起诉书模板,相信您已经知道诈骗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了,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那么,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在实践中,抢夺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罗检公诉刑诉〔2018〕54号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8日因吸毒成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3日被逮捕。;;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5日22时许,李某华驾驶粤W96****号牌灰色女装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梁某某来到罗定市素龙街道机场路口华记汽修店门口路段时,趁在该路段等车的被害人邓某玲不备,将邓某玲手中的手提包抢走,抢得现金1500元多元及银套链等物。得手后两人返回本市**街道**村委**村**号梁某某家中分赃,被告人梁某某分得现金750元及银套链等物。2017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罗定市**街道**村委**村附近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在梁某某家中搜获部分涉案赃物。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女式银套链、银戒指总价值为171.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某某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书证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满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罗定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黄文权2018年3月5日 2024-04-19
  • 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能否起诉 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

    于子峰,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能否起诉一、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能否起诉1、检察院可以起诉。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要追缴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二、犯罪嫌疑人在逃怎么通缉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要追缴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起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刑事诉讼的详细流程一立案 、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侦查 侦查过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提起公诉; 2、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自诉 、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的案件 、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24-04-04

    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刑事拘留的保释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于子峰,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案件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被告或者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尽量从一审的事实和证据方面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进行阐述,争取二审能开庭审理,这样给二审改判多一些机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遇有法定情形需要延长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拘留的保释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一、刑事拘留的保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保释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以保释,那么在拘留时有应该做些什么呢,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司法拘留,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主要区别是: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4、采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5、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6、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已于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日。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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