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于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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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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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添加时间:2024年05月04日 来源: 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浏览:366
[导读]:  于子峰律师,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

 于子峰,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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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二、提起刑事自诉要如何进行


  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文就是对于怎么提起刑事自诉的解答。此外,在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以下是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辩护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辩护的定义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刑事辩护包括哪些


  按照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关于刑事辩护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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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包头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 作者:于子峰[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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